李福祥律师亲办案例
1、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李福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浏览量:1893

案情简介:

    这是一个非常离奇的案件,我一度有想把它写成小说的想法,而且写成小说的话也肯定属于长篇小说的,整个情节,完全可以拍一部情节错综复杂的电视剧,我是之后参与的整个案件,前期的两次会见我没有参与,但是进所之后,主任把这个案件交给我主办,我有幸参与了之后所有的会见,交谈和庭审。据说整个案件,当时电视台报到过的,但是电视台也只是大体报到的,很多事情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我阅读了所有的案卷,和被告人进行过几次交谈,了解案子的每一个细节,以后有时间,我想以小说的形式把它写出来。

     这个案子对于我来说,具有特殊意义,首先,这是我律师生涯的第一个刑事案件;其次,这是我律师生涯中第一个主办的案件;再次,这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但是最终判决结果是免予刑事处罚。

     在这里非常感谢魏主任的信任和培养,在他把关的前提下,让我主办这个案子,整个辩护思路是我制定的,辩护词是全部是我写的,主任给我最后把关,整个庭审以我为主,主任只负责记庭审笔录,最后法庭基本全部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和量刑意见,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其实刚开始的时候,只是建议适用缓刑的,临时很大胆的改变思路,同时请求法庭对于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我的意见。办理这个案子,带给最大的收获是:无比的成就感和巨大的信心,在我律师生涯中具有的巨大的激励作用。

    鉴于本案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采用化名的前提下,用最简单的语言对案情予以概括如下: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是亲姐妹,王某是李某的丈夫,即李某某的姐夫。王某因为一些事情,喜欢上了李某某,为了达到与李某某在一起的目的,利用李某某迷信的特点,利用短信的形式给李某某发信息,谎称自己是神仙,给李某某算命,逐步获得李某某的信任,最后骗李某某说,她以及家人会有很大的灾祸,只有她杀死自己的姐姐,和姐夫生活在一起,才能避免自己以及家人的灾祸,后来王某以神仙的名义给李某某邮寄大量安眠药,要求李某某用安眠药杀死自己的姐姐,李某某真的这么去做了,喂姐姐吃了大量安眠药,致使其姐姐差点死亡,但是最后关键时候,于心不忍,送医院将姐姐抢救过来了。后来王某见李某某没有杀死自己的姐姐,自己去购买了大量保险的前提下,亲自动手杀死自己妻子。后来王某在去骗保险的过程中,东窗事发,公安局从坟墓中挖出李某的尸体,经法医检验,死于他杀,最后将王莫和李某某绳之以法。我们代理的是李某某。以下是当时我写的辩护意见,法庭基本采纳了全部的辩护意见,并且按照我的请求,对于被告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编号:(2009)临刑一初字第53号

 

           

                                                             辩 护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自始至终都是受着蒙骗,主观上并不想杀害李某,犯罪动机有情可原

整个案件从始至终,都是由王某一手导演,是王某借助了李某某迷信的特点,从精神上控制着李某某行事。从主观上,李某某并不想杀害自己的姐姐,从李某某的第一几次询问笔录以及王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中都可以看出,之所以李某某会有这种愚蠢的举动,是因为某骗她说“不送走李某上天堂的话,她将失去一位亲人,她妈、她哥会出车祸,她姐会疯掉,她自己会生场大病”,那时候的李某某主观意识已经完全被王某控制,她之所以会有意图杀死李某的愚蠢举动,是为了不失去一位亲人,自己的妈妈和哥哥不出车祸,姐姐不会疯掉,自己不会生场大病,当然我们现在看来觉得这种谎言很愚蠢,但是在当时对精神受到王某控制的李某某而言,我们甚至可以说她是善良的,她之所以那么做的目的是善良的,她自己的第一主观意识不是李某的死,而是可以让家人避开一系列的祸,她其实并不是真正的让李某死,她的犯罪动机是为了防止家人出现上述灾祸(李某某迷信),动机情有可原。故意犯罪的犯罪动机,反映主观恶性的不同,本案李某某因迷信轻信王某,又怕家人会遭遇一系列的灾祸才做了错事,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李某某是被教唆实施的行为,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李某某都是受着王某的控制和教唆行事,是王某给李某某灌输了杀死李某的思想,是王某威胁李某某说不杀死李某的话就会家破人亡,是王某告诉李某某应该怎么杀死李某,是王某主动提供给李某某安眠药,可以说在整个过程中,李某某所犯的唯一错误是在迷信的意识下实施了喂药这一举动,她主观上并不想自己的姐姐死,客观上没有主动为杀死李某做准备,是王某某在主观上控制,提供作案的一系列方便。在这个事件中,王某是主犯,从另一个层面,甚至可以说,李某某是王某达到目的的一个工具,李某某也是案件的受害者,她只是一个从犯,对于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因迷信轻信王某,从而精神上受到王某的胁迫和控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胁从犯。

    四、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在李某某给李某喂药后,只过几分钟,李某某就感觉后悔了,害怕了,她不想叫她姐死,于是果断的打电话给120,对李某进行抢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仍然以仙家的名义叫李某某等等,不要抢救她姐姐,但是李某某没有听,可以说这是亲情战胜了迷信,情感战胜了愚昧。这是一种典型的犯罪中止。万幸的是,李某经过抢救并无大碍,只打了两天针就好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之后李某某进行了一系列赎罪。可以看出,李某某的犯罪中止具有及时性,自动性,有效性,并且没有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请求法庭支持。

    五、李某某积极向公安局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蒙阴县公安局出具的蒙公刑询字【2008】113号询问通知书可以看出,传唤李某某的目的是因为她了解7.24保险诈骗案,公安机关当时还未掌握在青岛发生的情况,从警方所提供的询问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出,王金华是在第三次询问中如实交代的,具体时间是2008年10月10日23时50分,而李某某在第一次询问中就如实交代,时间是2008年10月9日18时50分。在青岛的这件事情只有王某、李某某知道,而且在我们查阅的材料中,也没有证据迹象表明,警方早已掌握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进行了如实交代。也就是说,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的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罪行行为,这属于一种特别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六、警方根据李某某的供述和所提供的线索,及时查清了王某的犯罪事实,李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警方对王某和李某某所做的所有笔录来看,从时间顺序上看,在警方未完全掌握王金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如实交代了,为警方的破案提供了有力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顺利侦破了案件,                这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条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家人、村民都原谅她

    在事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对李某进行抢救,并且辞了工作回家照顾李某,是悔改的表现,在警方第一次询问便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在我们会见的过程中,李某某多次要求对自己进行严厉处理,要给姐姐抵命。她的家人,以及了解真相的村民还联名上书,要求对其进行宽大处理。可以看出,家人以及村民对她是理解的,原谅的,也请求法庭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李某某一次悔改机会。另外,李某某的父母年龄都大了,已经经受了失去一个女儿的痛苦了,请求法庭予以考虑,使两位老人不要再受另一次打击。

    综上所述,李某某是在王某的精神胁迫下,主观上是为了家人不受害而进行的行为,主观恶性小;实施犯罪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的问题,有自首情节;为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案件提供了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家人村民都已经原谅了她。请法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宽大处理,给李某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其使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以真正实现罪罚相当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魏善辉  李福祥律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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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祥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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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福祥
  • 执业律所:
    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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